江苏大学学业导师管理条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业导师制建设,推进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的形成,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大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,根据学校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业导师是指受聘后对本科生的学业规划、专业学习、创新能力培养负有指导责任的专兼职教师。
第二章 任职条件
第三条 学业导师需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热爱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,为人师表,关心学生成长成才。
(二)熟悉专业的培养目标、教学计划、课程设置,熟悉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学校的教育管理规定。
(三)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,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,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。
(四)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、或博士学位(含在读)、或副处级以上职务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四条 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有:
(一)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。将专业培养目标、教学计划、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专题教育,帮助学生了解相关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,培养学生增强专业学习兴趣与专业自信心。
(二)指导学生制定并督促实施学业规划。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、学科偏好和个性特点,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发展目标、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,帮助学生确立出国留学、考研、就业或创业的发展目标。指导学生逐步实施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。
(三)指导学生专业学习。指导学生选课、合理安排学习进程,帮助学生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构体系;针对免修、免听、辅修、修读第二学位、提前毕业等给予指导;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,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,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能;介绍专业方面的最新动态、学科理论和实务的新变化;指导学生见习、实习,学校鼓励学业导师指导学生在二、三年级提前进行毕业论文(设计)选题、实验等相关准备。
(四)提高学生创新能力。指导学生参与科研立项、创新训练、学科竞赛等科技活动。鼓励学业导师将自己主持或参与的课题介绍给学生,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参与学业导师的课题研究。
(五)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。帮助学习出现问题的学生寻找努力方向,提出改进措施;对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给予帮助,制定课程重修计划,落实学业帮扶措施。
第四章 遴选与聘任
第五条 符合学业导师任职资格的我校专、兼职教师均可申请担任学业导师,由学院聘任,报学生工作处备案。
第六条 聘用单位可以从本学院专任教师中选聘,也可以从其他学院、科研机构、机关有相关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选聘。跨单位选聘的,需经所聘教师所在单位同意。
第七条 学生学业导师的配备采取学生选择或组织委派的方式进行。学校鼓励实行学业导师和学生的“双向选择”。
第八条 学业导师的选聘在新生报到后的一个月内进行。学校实施全程导师制,负责指导学生的大学全程学习,聘任后原则上不予调整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提交书面申请,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研究确定。
第九条 担任学业导师的本专业专职教师指导的每一届学生不超过10人,兼职教师指导的每一届学生不超过5人。
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
第十条 学院要从本单位的专业特点、师资力量、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,制定学业导师制工作实施细则,抓好学业导师制工作的具体落实。
第十一条 学业导师采用个人自荐和学院指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。符合导师资格的教师都有义务承担本科生学业指导工作,受学院指派后不履行学业导师义务的教师年终考核不得评优,并暂缓岗位晋升和聘任。
第十二条 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。每学期定期集中指导至少2次,每学年不少于4次;分散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实施,平均每两周至少1学时,每学年指导不少于20学时。学业导师每次指导后须在学生学业规划书上记载。学业导师要通过电话、邮件、短信、聊天工具等加强学生学习的过程指导。
第十三条 学业导师考核由学生评价、指导情况检查和学院评价三部分构成,考核工作每学年末由各学院组织完成。学业导师考核办法和每学年的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。考核等级分为优秀、合格和不合格,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15%。
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业导师称号,对工作表现突出、成效显著的学业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。优秀学业导师由学校相关部门从学院推荐的优秀名单中复评产生。被评为优秀学业导师的教师,在岗位评聘、职称评审时,优先予以考虑。考核不合格的,当年人事考核不得评为优秀,并取消学业导师资格,职称评审延迟一年,三年内不得申请公派出国或校外进修。
第十五条 学校在年终分配时按照每生每年100元的标准下拨学院,由学院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配。分配方案报学生工作处备案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六条 一线专职辅导员不得兼任学业导师。
第十七条 京江学院可根据本条例另行制定学业导师管理办法。
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英国上市公司365本科生学业导师实施方案》同时废止。
英国上市公司365校长办公室 2012年8月29日印发 |